土壤環境質量標準*新
只需4點,讓你徹底讀懂新土壤環境質量標準!
舊版土壤質量標準有哪些不足?
目前國家對環境檢測直觀重視,美好環境的總是那么短暫,環境污染嚴重,空氣質量不佳!如今世界各國,都有針對土壤的環境質量標準。
美國EPA的土壤篩選導則(SoilScreeningGuidance)、英國的土壤污染限值(SoilGuidelineValues)、荷蘭的土壤修復導則(SoilRemediationCircular)澳大利亞的土壤、沉積物及水體污染限值(AssessmentlevelsforSoil,SedimentandWater)、日本的土壤污染環境質量標準(EnvironmentalQualityStandardsforSoilPollution)......
歐美等發達國家環境評估與治理的理念較為先進,總體遵循先評估人體曝露風險,再計算限值,*終基于風險評估制定土壤環境質量標準的思路。
我國對于土壤質量的評估與管控起步較晚,直到1996年才開始實施《土壤環境質量標準》(GB15618-1996),對土壤中8個主要污染元素和兩種有機農藥限量值進行了限定,而且這22年,一直沿用這個標準。由于條件所限,96版的土壤質量標準存在諸多缺陷和不足:
由于當時忽視了非種植用地污染狀況對人類健康安全的影響,所以該標準僅適用于種植用地與自然保護區;
由于當時并未建立人體曝露風險模型,所以該標準僅針對限定值設定了三個水平,分別針對自然保護區、人類健康和植物生長,分級相對比較模糊;
與上一條原因相同,該標準限值確定方面缺乏足夠客觀依據;
由于當時對有機污染物的危害認識不足,所以限定物質中幾乎沒有關注VOCs、SVOCs、PCBs、PAHs等有害物質;
由于當時的檢測手段有限,所以沒有設定推薦的檢測手段。
基于這些缺陷和不足,生態環境部終于頒布了新版的土壤環境質量標準啦!!!!!
新舊版土壤質量標準的對比有哪些不同?
生態環境部土壤環境管理司負責人近日表示,我國現行的土壤標準是1995年頒布的,已經不適應農用地和建設用地的風險管控。*新發布的《土壤環境質量農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15618-2018)(以下簡稱《農用地標準》)《土壤環境質量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36600-2018)(以下簡稱《建設用地標準》),與空氣質量標準和水環境治理標準都有所不同。水、氣標準用于判定環境質量是否達標,而土壤標準則用于風險篩查和分類。
那么,究竟新標準和舊標準有什么不同呢?
讓我們通過5張漫畫來進行說明。
1
新標劃分了土壤用途
將原本的一個標準拆分為兩個標準:
《農用地標準》(GB15618-2018)
《建設用地標準》(GB36600-2018)
明確了不同土地用途應遵循不同的環境質量標準
相比于過去僅關注種植用地,企業排污導致的頻發的環境安全事件使得城鎮建設用地的安全狀況受到了越來越多的關注。本次就建設用地的土壤質量單獨制定污染風險管控標準,對于國家防控和治理土壤污染、早日達成“土十條”既定目標將會起到非常關鍵的作用。
具體分類:
1、在農用地方面,新標準劃出了篩選值和管制值兩條線,據此將把農用地分為三類:
*類:品質好于篩選值標準的土地就是安全農用地;
第二類:污染高于管制值的土地,原則上禁止種植食用農產品;
第三類:在篩選值和管制值之間的土地,則采取農藝調控、替代種植等安全利用措施。
2、《建設用地標準》將城市用地分為*類用地和第二類用地。
*類用地:包括中小學用地、醫療衛生用地和社會福利設施用地,公園綠地中的社區公園或兒童公園用地。
第二類用地:主要是工業用地、物流倉儲用地等。
改革意義:
《農用地標準》以保護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為主要目標,兼顧保護農作物生長和土壤生態的需要,分別確定農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篩選值和管制值。
《建設用地標準》以人體健康為保護目標,規定了保護人體健康的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篩選值和管制值
2
新標設定了風險值
針對建設用地和農用地
分別根據不同程度的曝露風險設定了
“風險篩選值”
“風險管制值”
農用地土壤污染物曝露途徑為進入食物鏈后被人體攝入;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物曝露途徑為直接攝入、皮膚接觸、吸入土壤中氣體污染物等。新標準中的限定物質種類和限值均根據曝露風險制定,有充分的客觀依據。
具體概念:
農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篩選值的基本內涵是,農用地土壤中污染物含量等于或者低于該值的,對農產品質量安全、農作物生長或土壤生態環境的風險低,一般情況下可以忽略。對此類農用地,應切實加大保護力度。
農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制值是指,土壤中污染物含量超過該值后,產出的農產品有可能不符合質量安全標準,且難以通過安全利用措施降低污染風險。對此類農用地用地,原則上應當采取禁止種植食用農產品、退耕還林等嚴格管控措施。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篩選值是指特定土地利用方式下,建設用地土壤中污染物含量等于或者低于該值的,對人體健康的風險可以忽略;超過該值的,對人體健康可能存在風險,應當開展進一步的詳細調查和風險評估,確定具體污染范圍和風險水平。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制值是指在特定土地利用方式下,建設用地土壤中污染物含量超過該值的,對人體健康通常存在不可接受風險,應當采取風險管控或修復措施。
3
新標關注物質種類顯著增加
《農用地標準》風險篩選值共有11個污染物項目
較現行標準增加了苯并(a)芘
從保護農產品質量安全的角度
保留鎘、汞、砷、鉛、鉻等5種重金屬
從保護農作物生長的角度
保留銅、鋅和鎳等3種重金屬
六六六和滴滴涕繼續保留
建設用地檢測指標增加至85項
包含4個無機元素(非強制項目)
31種VOCs(27種為強制項目)
21種SVOCs(11種為強制項目)
8種有機農藥殘留(非強制項目)
PCB及PBB(非強制項目)
甲基汞、氰化物、二噁英及石油烴等
《建設用地標準》未考慮主要影響地下水的污染物,如氨氮、氟化物、甲基叔丁基醚(MTBE)、苯酚等。有關保護地下水的土壤標準另行制定。此外,一些毒性較小,推導的篩選值數值很高、現實中很少出現超標情況的污染物,如蒽、熒蒽、芴等多環芳烴指標以及鋅、錫等金屬指標也未納入。
綜合平衡管理需求,《建設用地標準》將污染物清單區分為:
基本項目(必測項目)
其他項目(選測項目)
疑似污染地塊應當測試的污染物指標:
一是《建設用地標準》中所列基本項目,共45種。
二是依據《場地環境調查技術導則》(HJ25.1-2014)、《場地環境監測技術導則》(HJ25.2-2014)及相關技術規定確定的污染物,可以包括但不限于《建設用地標準》其他項目中所列的污染物。
土壤中污染物的檢測項目原則上應當根據保守原則確定。疑似污染地塊內可能存在的污染物及其在環境中轉化或降解產物均應當考慮納入檢測范疇。漏檢污染項目可能發現不了污染,造成誤判。
參照國際慣例,《建設用地標準》明確:本標準未列入的污染物項目,可依據《污染場地風險評估技術導則》等標準及相關技術規定開展風險評估,推導特定污染物的土壤污染風險篩選值。
4
新標明確推薦了檢測方法
明確了推薦的檢測方法
原子吸收(AAS)
ICP-MS
頂空/吹掃捕集-氣相色譜法
頂空/吹掃捕集-氣相色譜法/質譜法
其中78種物質有現行國標檢測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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