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成果轉化是打通創新鏈與產業鏈的"最后一公里",是提升國家創新體系效能的關鍵所在,也是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重要任務。當前我國科技成果轉化面臨權屬界定模糊、利益分配失序、轉化通道淤塞等制度性障礙。為此,我國科技領域立法工作不斷進行著探索創新和深化改革,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為核心,已有百余部以“科技成果轉化”“科技創新”為立法名稱的地方性法規發布生效。隨著我國科技領域立法工作的持續深化,未來科技創新和科技成果轉化面臨的“頑疾”有望加速破除。
一、中國科技成果轉化現狀
政策體系基本健全。1995年中共中央、國務院作出《關于加速科學技術進步的決定》,199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頒布施行,這標志著我國科技成果轉化法制化進程開啟。2015年,該法完成了重要修訂,圍繞此次法律修訂,各級政府出臺了一系列落實政策。當前,我國科技成果轉化政策體系從體系設計、制度變革、組織實施等方面都取得了重大突破和進展,政策體系建設主體框架基本形成。
轉移體系基本完備。一是當前高校科研院所、中央企業逐步建立起技術轉移和轉化機構。截至2023年底,共有1038家高校科研院所成立了技術轉移機構,46家中央企業設立了122個專業化的技術轉移機構。二是成立了一批專業轉移和交易機構。以中國技術交易所、上海技術交易所為代表的專業技術轉移交易機構發展迅速。三是知識產權服務機構日趨專業化。2023年,我國知識產權服務機構在地級行政區劃單位的覆蓋比例為89.6%。北京、廣州等地都設立了知識產權法院,大幅提高了知識產權保護水平。
激勵改革持續推動。權屬問題、責任問題和利益分配問題是科技成果轉化面臨的核心問題。在權屬問題上,經歷幾十年的改革,國家財政資助的科技成果歸屬權從國家下放到成果機構,近年來又通過分享產權、賦予長期使用權、先賦權后分收益等多種方式,下放給相關人員,極大激發了科研人員的轉化動力。在責任問題上,政府、科研機構和中央企業通過積極推動科技成果單列管理、建立盡職免責機制、構建長期和總體轉化項目考核體系等方式,來為科技成果轉化決策過程松綁。在利益分配上,科技成果轉化收益不斷向科研人員傾斜,獎勵比例不斷提高。
轉移轉化成果卓著。從合同金額來看,據《中國科技成果轉化年度報告(高等院校與科研院所篇)》,2023年,我國高校院所以轉讓等6種方式轉化科技成果的總合同金額達2054.4億元,總合同項數達到64萬項。同時,我國科技成果轉化中依然存在高質量科技成果供給不足、政策落地細節欠缺、對政策落地信心不足等有待進一步解決和改善的問題。根據光明日報的報道,我國高校專利轉化率約為3.8%,科研院所專利轉化率約為11.8%,企業專利轉化率約為50%。根據筆者調研,部分政策缺乏落地細則,部分科研機構決策者和科研人員對激勵政策持“觀望”態度,擔心政策落實存在一定程度的偏差。
二、中國科技成果轉化政策趨勢
2023年,中央科技委員會的成立標志著我國科技工作進入了新的歷史時期,這將顯著提高科技政策統籌力度,有效改變科技政策分散化和碎片化問題,明顯強化科技政策的協同性。在中央科技委的領導下,未來我國科技成果轉化政策呈現以下趨勢。
(一)突出系統統籌
系統統籌將是未來科技成果轉化政策的重要趨勢。一是要加強科技創新政策鏈條整合,從基礎研究、技術創新、轉化應用、反饋評估等全鏈條制定政策,重點是要堅持分類管理、全流程閉環管理以及避免重復管理;二是要系統加強橫向管理職能整合,加強科技、產業、審計、紀檢等部門聯動,重點是政策導向一致,避免多頭管理和執行標準不一的問題;三是要建立中央與地方間的縱向統籌協調,加強國家部委、中央企業以及高校和科研院所與地方政府以及相關機構之間的政策協調,重點是建立溝通機制、督查機制以及推廣機制,推動提高相互間政策兼容與適用性,及時跟進落地情況,動態制定優化和推廣策略。
(二)突出依法治理
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提出,“堅持全面依法治國,在法治軌道上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做到改革和法治相統一,重大改革于法有據、及時把改革成果上升為法律制度”。科技成果轉化工作也需依法治理。2020年出臺的《深圳經濟特區科技創新條例》是全國首部全鏈條科技的地方創新法規,首次將從基礎研究、應用基礎研究、技術攻關,到成果產業化、科技金融、人才支撐等全過程創新生態鏈寫入條例。2024年出臺的《北京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建設條例》通過立法形式推動改革,確認了多項北京市開展的科技成果轉化的改革性和探索性措施。
通過立法可以使得科技成果轉化鏈條工作有法可依,消除部分機構仍然存在的“畏手畏腳”現象,提供一顆“定心丸”。同時,高校、科研機構、中央企業乃至軍隊開展一系列科技成果轉化試點工作所取得的先進經驗和成果做法,需要通過法律法規形式固化下來,從而有利于全面推廣。
(三)突出走深走實
科技成果涉及主體多、時間周期長、不確定性大,只有原則性和方向性的政策顯然是不夠的,隨著實踐的不斷推進,相關實施細則、流程性規范、指導標準等將逐步完善。
例如在確權方面,將進一步明確科研院校給予技術發明人、成果轉移人員、服務支撐人員以及決策者乃至為完成一個成果的幾個延續團隊之間的權屬及收益分配比例問題;在價格評估方面,明確科技成果具體估值方式、流程設置、機構如何確定等細節問題。
2023年發布的《上海市科技成果轉化創新改革試點實施方案》關于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提出明確可操作的指導原則,試點單位可以將全部成果所有權以“賦予+技術轉讓”方式轉給成果完成人;同時制定了上海科技成果轉化盡職免責和職務科技成果單列管理具體工作指引,規定了“轉化后成果價值遠高于轉化價格”等免責的九種情形。
三、科技立法的創新實踐
目前,全國各地方對科技立法越來越重視,據“北大法寶”數據統計,截至2024年10月,共有50部以“科技成果轉化”為立法名稱和70部以“科技創新”為立法名稱的有效地方性法規。從地域分布上來看,沿海地區出臺數量明顯高于內陸地區。各地的科技立法的創新實踐中有著以下突出特點。
(一)更加重視全流程科技成果轉化工作
科技成果轉化是從科研、驗證、中試、轉化、應用等多個環節的一體化行動,必須系統和一體化發力,不能頭疼醫頭、腳痛醫腳。例如,廣東條例針對成果轉化全周期進行了規定:針對科研階段強調要重視成果應用導向,給予和企業合作的科研項目(“橫向”課題)給予更大的自由度,允許高校和科研機構自主制定經費管理辦法,并以此作為“評估、檢查、審計等依據”。
在驗證和中試階段,提出支持建設概念驗證中心、中試基地等平臺。在轉化階段,提出鼓勵探索職務科技成果轉化模式,包括“先使用后付費”“科技成果使用權作價投資孵化科技型企業”。在應用階段,提出支持應用場景建設和首購首用,明確要合理設置首創性、先進性等評審因素和權重,不將價格作為主要評審因素等。
(二)創新機制和改革措施更加明確
在機制創新方面,北京和上海條例都提出要進行績效評價以及考核創新,并做了原則性規定,例如北京條例規定“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健全鼓勵國有企業研發的考核制度”;上海條例規定“建立不同領域、不同階段的分類績效評價制度”。
廣東條例則在很多方面創新地提出明確的考核以及對應免責規定。在科研上,探索性強、風險性高的科研項目,已經履職的可以免責,并允許結題。在轉化上,對財政資助的科研成果轉化“不再單獨進行考核”。原則上科技成果以及形成的股權不納入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管理考核范圍。在孵化上,提出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專業孵化載體不以經營利潤為主要考核指標。對創投基金,提出綜合評價基金整體運營效果,不以國有資本保值增值作為主要考核指標。同時,廣東條例也要求出臺各級政府以及科研管理部門和人員的盡職免責機制。
(三)簡化調整冗余和僵化的轉化流程
例如從困擾科研人員的經費管理方式來看,北京條例規定“推行經費包干制、預算加負面清單等方式,擴大經費管理使用自主權”;上海條例規定“建立適應科技創新規律的財政性科學技術資金管理機制”,仍然是原則性規定。廣東條例提出“向項目承擔單位下放項目經費預算調劑權,向項目負責人下放除設備費之外的直接費用預算調劑權,間接費用預算可以在核定比例范圍內調增、調減”。
又如針對科研設備采購流程繁瑣、規定流程不適用、高校和科研機構科技成果作價投資形成的國有股權處置困難等問題上,各地也都進行了積極探索。這些規定的提出給基層科技管理部門操作帶來更大的便利性。
四、啟示與借鑒
一是要積極推動科技立法工作。當前離《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修訂已經過去了近10年。各地形成了許多好的、新的科技成果轉化體制機制以及模式的探索,應該根據形勢和實踐,推動科技成果轉化法治工作向前走。
二是立法內容要敢于創新。客觀來說,目前各地科技成果轉化政策具體內容“大同小異”,其中有些瞄準的不是關鍵難點問題的解決,而是政策力度大小。各地科技立法工作要大膽創新,提出符合本地特點、能切實解決科技成果轉化堵點的法規。
三是要注重系統思維和政策協同。在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上,習近平總書記指出“系統觀念是具有基礎性的思想和工作方法”。在全國科技大會、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大會、兩院院士大會上,總書記又提出要“扎實推動科技創新和產業創新深度融合”“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應用”。各地科技立法工作應借鑒廣東條例從全鏈條全生命周期的視角看科技成果轉化存在的問題、系統推動科技成果轉化的思維方式和做法,打組合拳,統籌各部門政策,取得實效。
四是立法內容要推動落地。從不同地區條例對比分析,可以發現廣東條例的顆粒度明顯更細,對于基層實際工作的指導性更強。地方政府在推動立法時,應盡可能將一些切實可行、行之有效的具體舉措納入到法規中,合理減少“自由裁量權”,促進相關工作落地。
來源說明:本文作者袁祥飛、孫超奇,系首都科技發展戰略研究院課題組成員,文章轉載自《科技與金融》雜志,有刪改。
編輯:于悅